12: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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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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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保障专家称政府和学术界正在探讨——
立法 保障工资跟着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前日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方法: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据了解,广东居民收入的绝对额在全国来说已处于较高水平,但随着经济的增长,收入应该有合理的增长,否则,终将影响劳动积极性。如果广东居民对未来收入增长的预期不甚乐观,必将影响社会购买力与消费水平,进而间接地拖住生产发展的后腿。

  陈斯毅表示,总体来说,当前劳动报酬占国家GDP的比重还比较低。分配领域存在"三轻"现象:重视二次分配,轻视一次分配;重视宏观分配格局,轻视微观分配;重视市场调节,轻视政府对分配的调节和干预。

  而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对此,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当前都在讨论如何落实这一问题,有的主张市场调节,有的主张政府干涉。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工资立法,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

  具体到微观上,政府部门正在着力推进两种做法:

  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正在探索中,有个别企业已经建立起来。通过在行业协会或者是某一区域的组织,与企业集体协商员工的薪酬标准。

  二是依法促进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此确保职工在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按岗位分配等分配制度上的公平性,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分配水平也能够得到逐步提高。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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