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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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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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内·要闻 字号 [ ]

31万买套“凶宅”不敢住
他要退房退钱

成都首例“凶宅”案昨在金牛法院开庭,购房者认为卖方有意隐瞒命案事实已构成欺诈

  “这套房子我根本不敢住!”刚花31万余元买到一套二手房的李某却意外得知,四年前此房中曾发生过一起杀人碎尸案。在与房主协商退房不成的情况下,他认为对方故意隐瞒房屋真相,构成欺诈,由此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卖方退还购房款31万余元。昨日,金牛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成都首例“凶宅”案。

  庭审

  焦点一:

  房主是否有意隐瞒凶案事实

  买主:他提都没跟我提过

  房主:各大媒体都报过,我瞒得住吗

  

  昨日上午9时,此案在金牛法院开庭。

  “我花了这么多钱买房,但竟然发生这种事,我根本不敢住!”昨日,20多岁的李先生起诉称,今年9月19日,他通过中介公司,以31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了被告刘先生位于金牛区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

  “大约四年前,这个屋子里曾发生过凶杀案!”装修过程中,李先生意外地听邻居说,就在他刚买下的这套房子里,原屋主20岁的儿子曾将一名来家中耍的10岁女孩杀害并碎尸。听到这个消息,李某立即到派出所求证,得到了警察的证实。李说,买卖过程中,刘先生根本没有提及房子曾发生过凶案,他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买下这房子的。而被告刘先生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在买房时,曾多次实地查看,有足够的时间对房屋的质量、小区环境、邻里关系等进行调查了解,但原告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了解这些情况,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我何尝不想隐瞒,但瞒得住吗?”昨日房主刘先生来到庭上,看起来很憔悴。他说,当初那起案件发生后,多家媒体都报道了,法院也张贴了布告,大街小巷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我想瞒也瞒不住!”       

  说到儿子,刘先生几度落泪。他说,由于他教子无方,最终导致了四年前的那场噩梦,这么多年过去了,他心里的伤疤已结上茧。“但他的罪恶已由他一人承担,他已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永远不会牵扯到房屋!”

  焦点二:

  “凶宅”就不能住了?

  买主:太晦气了,根本没法住

  房主:死过人的房子就没法住的观念是迷信思想,不值得提倡;现实生活中,每套房子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生老病死的现象,“照此推论,那每个房子都应算是‘凶宅’”

  李先生说,得知这一消息后,他简直无法承受,因为觉得太晦气了,一直不敢去住。

  针对“凶宅”一说,被告方称,法律和房地产法规上并没有“凶宅”一说,这是一个存在于意识形态里的概念。虽然卖房人有告知义务,但法律并没有此方面的强制规定,“发生过命案的房屋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原告称死过人的房屋就无法居住的观念,不排除是一种迷信心理,不值得提倡。在现实生活中,每套房子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生老病死的现象,“照此推论,那每个房子都应算是‘凶宅’”。

  所以,他们认为被告在合同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调查

  中介公司不调查吗?

  中介公司:如果房主存心,很难调查

  发生过凶案的房屋,中介公司接手时会对房源做调查吗?是否愿意接手这样的房子?昨日,记者走访了几家房屋中介公司。

  “这样的房子我们都不敢去实地查看,哪还敢接手哦。”成华北街一中介公司老板称,如果所卖的房子里确实发生过类似事件,卖房者一般都不会公开说明,怕说了后卖不出去。如果中介公司知道了,肯定不会接手,因为这样的房子很难卖脱。

  而对中介公司是否会调查房屋的历史,一些中介公司的老板称,他们一般调查房产证、身份证等,其他的很难求证,“如果卖方安心不想说,那他肯定会跟周围邻居打招呼,根本问不出来”。

  你会买“凶宅”吗?

  少数市民:如果价格低廉,可以考虑

  昨日,记者来到事发地点金牛区某小区内。在事发房屋的楼下,一位住户见记者来采访,主动凑上来说,案发的房屋都好几年没人住了,“如果是我,肯定不买这个房子”。

  作为普通市民,是否会购买类似的房屋?大多数人都表示,曾发生过命案或房主家接连发生不幸的房屋,一般都接受不了。

  不过,也有市民称,中国历史悠久,就算屋里没发生过,也说不定其附近或所处位置以前发生过类似事情,没必要将这些看得这么重。也有市民表示,如果这样的房屋价格低廉,会考虑购买。

  不告知构成欺诈吗?

  消协:消费者对商品历史应有知情权法律专家意见不一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高玉川称,原则上说,卖一个商品,应把商品的历史等各项性能整体告知对方,消费者对这些信息内容享有知情权。此类事件中,中介公司在接手房屋时,就应把房屋情况了解清楚后告知买方,这是买方应当享受的权利。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称,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欺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另外一种则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在房屋买卖中,“真实情况”一般是房屋的质量、结构、面积、产权状况等。但房屋里曾发生过凶杀案等情况,则不属于法律范畴内的“真实情况”。所以,从法律上讲,不告诉曾发生的凶案,并不存在欺诈。此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是真实有效的。”

  但西南财大法学院副教授辜明安则认为,此类事件中,卖方没有告知房屋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确有不妥。因为这样的信息,对购买方很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影响他的判断和选择。从这一点上来讲,原则上这个合同应当撤销。

  金牛法 陈太富 本报记者 杜雯

  案例链接

  打“凶宅”官司,全国有输有赢

  案例1:卖家输 

  据报道,2004年,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张女士委托中介公司买下一处二手房。但此后她得知,此房屋的阳台上曾经吊死过一个女人。张女士遂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为由,将房主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房主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房主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应返还房款4.2万元。 

  

  案例2:买主输 

  广州市民王先生花9万余元买了套房子。买房4个月后,他得知屋子曾发生过煤气罐爆炸事件,造成屋内两人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认为原屋主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破坏了公序良俗,将对方告上法庭。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序良俗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从而规范社会行为,但衡量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被告没有告知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热线时间

  您是否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对此您是如何处理的?对此类“凶宅”事件,您有什么看法和建议?今日上午10:00~12:00,本报将开通热线86613333—1,倾听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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