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太富 记者 杜雯)成都一家电子公司原55名职工集体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退还5年间扣的“风险金”总计40余万元。这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成都首案。昨日记者获悉,此案将于今日上午在金牛法院大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原告55名工人原是成都某电子公司的员工。他们起诉称,1999年4月起,公司在全厂各车间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扣取80元作为“风险金”。到2000年3月,公司将金额增加为每人每月150元。从2003年7月到2004年4月,公司又将所扣金额改为120元每月。5年来,他们每人被公司扣除“风险金”7960元,50多人总共被扣了40多万元。
2007年6月30日,单位开始改制,公司陆续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我们就不再是工厂的工人”,公司就应该退还所扣的“风险金”。但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
最终,这55名工人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克扣的工资(风险金)7960元,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对于众多工人起诉索要“风险金”一事,被告公司的一位负责人称,以前,公司“吃大锅饭”现象严重,为改善这一现象,公司要求工人拿出一部分工资出来,作为绩效工资。根据个人业绩完成的情况,已经以奖金的形式返还给了职工。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