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刚)相信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担心:看上了一款二手车,却害怕“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些担心将随着《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施行逐步得以消除。从6月1日开始,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或提供相关有偿服务,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对车辆状况进行公示,包括使用时间、重大质量瑕疵等。
《实施办法》明确了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鉴定评估机构等经营主体的业务界限。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为防止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自己评估、自己经销,《实施办法》明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经销的经营活动。
为保障消费者对商品状况的知情权,《实施办法》规定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对车辆状况进行公示,公示牌要注明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交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等内容。
《实施办法》还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将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