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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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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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草案还规定,女职工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律所、基金会等也应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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